(2015)长民初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苏运超与河南金鼎起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运超,河南金鼎起重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118号原告苏运超,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河南金鼎起重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长恼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809556-9。法定代表人崔怀义,任公司董事长。原告苏运超诉被告河南金鼎起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运超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受理决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5年8月19日苏运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运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运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2元,减半收取811元,由苏运超承担。审判员 关 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永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