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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2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彭州三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德阳市旌阳区新园机械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州三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新园机械加工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675号原告:彭州三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薇,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润怡,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德阳市旌阳区新园机械加工厂。负责人:江道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州三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阳市旌阳区新园机械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州三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彭州三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荣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