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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梁桂英与陈新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桂英,陈新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打印:校对:印刷份数:10份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人梁桂英,女,汉族,户籍住址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7244。被执行人陈新焕,男,汉族,户籍住址清远市清新区,现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725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桂英与被执行人陈新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新焕欠申请执行人梁桂英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从2015年9月份起,每月15号前支付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直至借款本息全部清还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8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黄顺明审判员  冯志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志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