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文本菊与许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本菊,许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642号原告文本菊。被告许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本菊与被告许海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文本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本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本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本院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文本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丽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