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673号原告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被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战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战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及邮寄费72.00由原告战某某承担,返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50.00元。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