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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673号原告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被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战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战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及邮寄费72.00由原告战某某承担,返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50.00元。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