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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2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2865号原告林某,男,汉族,1949年12月0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代理委托人张玲,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汉族,1965年4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捷渊、陈伟,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郑艺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玲,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捷渊、陈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丧偶后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离异后的被告,因原告常年在外地婚前与被告并未深入交往,双方于2004年8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才渐渐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原告在外地工作打电话回家被告经常不接电话,偶尔过节回家被告就避开原告不与原告见面,就是见到原告也只是向原告要钱。原告本着双方都是二婚重建家庭不容易,一直维持这段婚姻。直至2012年原告发现被告瞒着原告与其他男士交往甚密,双方大吵后分居至今,双方之间的感情破裂。原被告结婚登记当天,由原告出资购买了座落福州市鼓楼区的房产,面积共74.2平方米,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原告愿意给被告或出售,原告按市场价分得一半的房款。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结婚仅仅是为了得到原告的钱,在原告出资购房后被告疏远原告,前后判若两人,双方之间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原告曾多次同被告协商离婚事宜,被告同意离婚,但对房屋如何分割双方一直谈不拢,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2.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座落福州市鼓楼区面积67.24平方米及48#附属间面积6.96平方米的房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经过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纳了对方,双方于2004年8月9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都是二婚,被告格外珍惜与原告重建的家庭。婚后不久,原告就外出经商,为了支持原告的事业,被告独自一人操持家务,靠打临工补贴家用,对此被告毫无怨言。原告提出“双方婚前未深入交往,婚后共同生活发现性格不合”不符合事实。二、原告诉称“原告在外地工作打电话回家被告经常不接电话,偶尔过节回家被告就避开原告不与原告见面,就是见到原告被告就向原告要钱,直至2012年原告发现被告瞒着原告与其他男士交往甚密”,原告的说辞不仅是毫无根据的,而且是对被告人格的侮辱,对此被告要求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原告明知被告的一只眼睛几近失明,很难找到工作的情形下,为了控制被告,让其顺从听话,自2005年起就没有支付被告生活费,被告为了糊口度日,只好四处打工,维持基本生活开支。另外,原告常年在外地经商,常常疑神疑鬼,对被告极不信任,经常无端猜疑被告。被告认为双方组建新的家庭十分不易,一直忍耐原告,原告不但不收敛,反而变本加厉,常年对被告进行性暴力,每次被告要报警时,手机均被原告砸坏或没收,2007年2月28日原告再次对被告性暴力未果后大打出手,无奈之下,被告的女儿报警求救。但是,被告对原告还是抱有希望,即期原告看在多年夫妻的份上,多点信任,少点猜疑,共同来维护这个来之不易的家庭。三、原告在福州有多套住房;相反,被告有且仅有一处遮风避雨的窝,即与原告共同共有的,如若法庭判决原、被告离婚,恳请法庭将凤凰池新村房产判归被告所有。原告经商多年,积蓄丰厚,除了给前妻的两个婚生子提供奢华的住房外,原告本人在福州市仓山区还有一栋自建房。被告单纯地认为双方已经相濡以沫十年有余,原告会多加善待被告,万万没想到,原告为了抛弃被告,先是造谣被告与他人有染,结果一计不成,又新生一计,即逼迫被告拿出20万5千元购买其凤凰池新村另一半的所有权,当被告告知原告拿不出20万5千元巨款的时候,原告便坐地起价陆续要求20万8千元以及30万元,在中间人唐某、赵某某无法斡旋的情况下,原告竟然不顾念十几年的夫妻之情,将被告诉之法庭,目的就是想让被告晚年流离失所。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何况被告在婚姻中并无过错,现已至暮年且身患××,很难再找到工作,如今已入不敷出,如果连最后的避难所都予以剥夺,将有违法律背后的精神。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第二款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以及《婚姻法》第46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在本案中,照顾妇女、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是处理离婚家庭共同财产的重要原则。被告恳请法庭将凤凰池新村判归被告所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8月19日登记结婚。原告因生活需要长期工作在外。原、被告于2004年8月19日购买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单元及*附属间并登记于双方名下。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双方发生矛盾主要是因为两人长期分居两地,缺乏沟通,产生猜疑。夫妻在共处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分居两地更应及时沟通,在产生纠纷时互谅互让。现被告患有眼疾,原告应主动予以照顾,化解双方的矛盾。若双方都能冷静处理夫妻矛盾,共同协调夫妻关系,解决两地分居问题,夫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23元(已由原告预交24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艺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申请执行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