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凤起汽摩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凤起汽摩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敦满。被执行人金华市凤起汽摩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亮。申请执行人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市凤起汽摩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金东孝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086318元及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因涉实现担保物权纠纷被本院查封,且有多个租赁权存在而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来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