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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翔与延安市东兴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赵永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翔,延安市东兴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赵永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翔,男,汉族,1962年11月9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市东兴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塔区南桥。法定代表人路晓兰,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屈继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永玲,女,汉族,1967年2月4日生。上诉人陈翔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翔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翔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翔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上诉人陈翔承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晓彬审判员  刘彩虹审判员  牛 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 蓉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5年8月19日地点:中院306办公室合议庭成员:冯晓彬刘彩虹牛锐办案人:冯晓彬记录:樊蓉评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翔,男,汉族,1962年11月9日生,浙江省乐清市淡溪镇丁岙村村民,现住延安市银海酒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市东兴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塔区南桥。法定代表人路晓兰,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屈继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永玲,女,汉族,1967年2月4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杜甫川居民一区27号。上诉人陈翔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翔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办案人意见: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陈翔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上诉人陈翔承担25元。刘彩虹:同意撤诉。牛锐:同意办案人意见。决议:准许陈翔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上诉人陈翔承担25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