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行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通化县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贺金宝擅自开垦林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行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县林业局,住所通化县快大茂镇同德1777号。法定代表人戚秀海,局长。被执行人贺金宝,男,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县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贺金宝擅自开垦林地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县林罚决字(2013)第99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忠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恩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