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育明与林庆领、苏美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李育明,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现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林庆领,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苏美足,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育明与被告林庆领、苏美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育明以原、被告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育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育明负担。审判员蔡一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高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