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晃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唐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晃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甲,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7月22日经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晃检公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祯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2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唐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N97B91的银灰色“大阳”牌两轮女式摩托车经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镇梅林路“花嫁婚礼”策划店门外时,见被害人余某甲躺在店内沙发上午休且四下无人,随即将摩托车停放在距离该店以西大约20米远的地方,然后步行至店内,趁被害人余某甲熟睡之际,将被害人余某甲放在店内沙发上的一部型号为APPLEIP64GB的金黄色“苹果”手机和放在店内椅子上一个装有410元人民币、一串钥匙的黑色提包盗走;当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唐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并将被告人唐某甲盗窃所得的全部财物予以扣押并于同日发还给被害人余某甲;经新晃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890元;被告人唐某甲归案后主动向被害人余某甲赔礼道歉,余某甲对被告人唐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甲、彭某甲、舒某甲的证言,被害人余某甲的陈述及谅解书,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的立案法律文书,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和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复核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视频光盘1张及其截图8张,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被告人唐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唐某甲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6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甲积极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新晃侗族自治县司法局报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毛跃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袁胜长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