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民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程胜民与刘同铭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胜民,刘同铭,方习枝,刘同发,刘立平,汪绍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民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程胜民,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龙山路被执行人:刘同铭,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方习枝,女,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同发,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江镇被执行人:刘立平,女,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汪绍富,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石镜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二初字第001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同铭、方习枝、刘同发、刘立平、汪绍富银行存款102496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华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