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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1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中原机床有限公司、宁波中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中原机床有限公司,宁波中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1039-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中原机床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406128-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联丰村。法定代表人周智海,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中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6205166-7),住所地象山县贤庠镇东风村。法定代表人王伟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江商初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中原机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中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中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支付执行款40285.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公司已停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103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