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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金友与海口中霓海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中霓海广告有限公司,王金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044号原告海口中霓海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玉生,总经理。被告王金友。委托代理人任爱民,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智,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海口中霓海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海口中霓海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口中霓海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口中霓海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金友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符芳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