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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崔高标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981号原告许某某,女,住仙游县。法定代理人许能平,男,住仙游县。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郑黎航,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高标,男,住仙游县。被告莆田市亚运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道德幼儿园前七楼。法定代表人黄爱芹,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住地址:仙游县鲤城镇龙仙路1108号。负责人潘,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崔高标、莆田市亚运交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对三被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六十八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蔡春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余忆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