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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千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魏亚丽与刘禄波宣告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千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魏某,女被申请人刘某,男申请人魏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某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2002年4月份的一天,被申请人离开家后,至今未归,杳无音讯,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报警,现仍无结果,故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经查:申请人魏某与被申请人刘某系夫妻关系。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9时到旧堡派出所报警称其丈夫刘某于2004年4月的一天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仅提供了报警记录,并未提供公安机关关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申请人提供的镇政府、村委会的证明中关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语句系手写形成,而其他部分均为打印,该证明的真实性存在瑕疵,本院告知申请人��新开具证明,申请人拒绝重新开具。本院认为,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刘某于2004年4月离家出走,而申请人魏某于2015年5月18日才报警被申请人失踪,与常理不符。并且申请人未提供公安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关于该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故本院依法驳回申请人魏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某失踪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魏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某失踪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全部返还申请人魏某。代理审判员  赵恒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倪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