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4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建强与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强,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499-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强。被执行人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茹冰。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798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