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747号原告罗某某,女,1972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徐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常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戴瀚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