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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747号原告罗某某,女,1972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徐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常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戴瀚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