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新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某娜诉被告苏某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新民初字第143号原告赵某娜,女,汉族,1984年9月24日出生,西固中医院护士,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兰维厂。被告苏某冬,男,汉族,1984年1月29日出生,二建安装公司职工,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坡底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娜诉被告苏某冬离婚纠纷一案,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现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二款、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回原告赵某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须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淑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申亚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