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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2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2872周所柱与王化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所柱,王化广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872号原告:周所柱,男,1960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王化广,男,1961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所柱与被告王化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所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所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周所柱减半负担462.5元。代理审判员  蒋长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继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