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小凤与申运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小凤,申运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保字第34-1号申请人刘小凤。被申请人申运红。申请人刘小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微民保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挂重型普通半挂车驾驶员申运红已经向本院提供了现金50000元作为担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申运红驾驶的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的查封。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