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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字第3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陈华善与广东安恒铁塔钢构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善,广东安恒铁塔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字第3473号申请执行人陈华善,男,汉族,1964年7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广东安恒铁塔钢构有限公司。关于陈华善诉广东安恒铁塔钢构有限公司工伤争议一案,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禅劳仲案非终字[2015]第32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安恒铁塔钢构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陈华善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342.4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276.8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099.27元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2068.01元,合共55786.5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本院立案后,申请执行人陈华善以被执行人广东安恒铁塔钢构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查,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5796.59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4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健敏审 判 员  刘安民代理审判员  秦绪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志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