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3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明清与张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清,张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803号原告:张明清,男,1960年3月9日生,汉族。被告:张洪,男,1989年1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清与被告张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396元,实际收取396元,由原告张明清负担。审判员 胡兴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永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