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3251号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玲燕。被告陈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胜明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