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韩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88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因本案于2015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于2015年6月1日15时许,饮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为鄂A×××××的小型汽车,行至本市武昌区民主路与司门口路交会处附近时,其所驾车头撞击路中伸缩栏杆,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韩某在本市武昌区民主路蛋糕店外被公安民警查获,随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法医检测,被告人韩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8.2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具有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一个月至五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陈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蔡珍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