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民终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段某某诉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某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终字第15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住安县清泉镇。委托代理人:莫兵,江油市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住江油市。原审原告段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江油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段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段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段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上诉人段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兰大波审判员 田 苑审判员 赵 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