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项庆颖与项庆颖、富阳裕泰纸业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项庆颖,富阳裕泰纸业有限公司,周满洲,周燕飞,董志金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2份共印:15份主送:当事人抄送:代理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638号原告: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93473-1。法定代表人:邵春霞。委托代理人:陈忠良、周琼舫,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庆颖。被告:富阳裕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满洲。被告:周满洲。被告:周燕飞。被告:董志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项庆颖、富阳裕泰纸业有限公司、周满洲、周燕飞、董志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83元,减半收取729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91.5元,由原告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成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风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