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民终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林金珍与林德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1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金珍,女,住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德来,男,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审被告林金汉,男,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审被告陈嵘,女,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审被告林静柔,女,住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理人陈嵘,系林静柔之母,本案另一原审被告。原审被告詹柏香,女,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林金珍与被上诉人林德来,原审被告林金汉、陈嵘、林静柔、詹柏香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林金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金珍自动撤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傅胜荣代理审判员陈聪聪代理审判员黄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许顺增(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