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童泽文与陈建丙、姚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泽文,陈建丙,姚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575号原告童泽文。委托代理人陈磊,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伟霞,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丙。被告姚金英。原告童泽文与被告陈建丙、姚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泽文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丙、姚金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泽文诉称:我与两被告于2014年5月28日在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的公证之下,达成两被告向我借款35万元的抵押借款合同。两被告至今未向我支付分文。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建丙、姚金英返还借款35万元,支付利息和违约金暂计66710.96元(自2014年5月28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2014年9月11日的利息为15390.41元,自2014年9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5年4月22日的利息、本金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利息逾期支付的违约金为51320.55元,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律师费25000元,判决原告对本案中的被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陈建丙、姚金英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原告童泽文(出借人、抵押权人)与被告陈建丙、姚金英(借款人、抵押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5万元,期限12个月,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借期内的年利率为15%,付息时间分别为2014年8月27日、11月27日、2015年2月27日、5月27日,逾期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借款期满不能清偿本金,自到期之日起每日按万分之六计算违约金,本金的利息和逾期利息正常计算;如未按约定的时间清偿利息,自利息应付之日起每日按千分之六计算违约金,本金的利息正常计算,延期清偿利息达15天时,合同提前在该日到期;借款人迟延支付利息超过15天的,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借款人自愿以其合法房地产的权利抵押给出借人,作为履行该合同的担保,担保抵押房地产位于苏州市文衙弄7号,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同日,双方在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就上述抵押借款合同办理了公证书。2014年5月29日,原告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出具35万元银行本票给被告陈建丙。2014年5月29日,被告陈建丙、姚金英将其名下位于苏州市文衙弄7号房屋在苏州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利人为原告童泽文。因两被告未能按期支付利息、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委托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25000元。上述事实,由抵押借款合同、公证书、借款凭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汇(本)票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他项权证、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童泽文与被告陈建丙、姚金英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两被告理应按约支付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因两被告未按约支付利息,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提前归还借款。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3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按照年利率15%支付利息,符合合同约定,但应自其实际出借款项之日起计算;原告要求两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未超过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抵押借款合同中对此有约定,且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符合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予支持。被告陈建丙、姚金英将其名下位于苏州市文衙弄7号房屋为上述债务设立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作为抵押权人要求就该抵押物变现后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丙、姚金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童泽文借款35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自2014年5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2014年9月12日止)、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自2014年9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律师费25000元。二、如被告陈建丙、姚金英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童泽文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陈建丙、姚金英名下的抵押物苏州市文衙弄7号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2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526元,由被告陈建丙、姚金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审 判 长 张 睿代理审判员 程广超人民陪审员 王建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羊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