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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梅执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常熟市凤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凤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梅执字第00267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凤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天字村。法定代表人徐宗良。被执行人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法定代表人周中良。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凤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梅商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给付常熟市凤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2268.50元,于2015年2月28日前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账户名称: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54元,由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常熟市凤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由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前直接支付常熟市凤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52822.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机器设备经本院评估拍卖(两次均流拍),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52822.5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机器设备经本院评估拍卖(两次均流拍),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梅商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叶 惠代理审判员  步全赢人民陪审员  薛炳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