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初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吴艳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艳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门民初字第2741号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付合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凤超颖,女,1987年5月6日出生,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纳,女,1983年5月24日出生,公司职员。被告吴艳彬,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煤集团公司)与被告吴艳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文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煤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纳,被告吴艳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京煤集团公司诉称:吴艳彬是北京市门头沟区X房屋业主,我公司负责为绿岛家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现吴艳彬拖欠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共计4878元。现我公司要求吴艳彬给付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3年、2014年年度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共计4878元。被告吴艳彬辩称:我对京煤集团公司所述欠缴物业费的期间、金额没有异议,但京煤集团公司的物业服务不到位。1、我家客厅、卧室、阳台窗户的双层玻璃夹层中存有大面积污渍无法去除;2、我家北侧卧室窗户无法关紧影响屋内取暖;3、楼梯间纱窗严重损坏导致苍蝇蚊虫飞入。现我不同意京煤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吴艳彬系北京市门头沟区X业主,该房屋面积81.47平方米。2003年11月23日,吴艳彬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由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绿海物业管理分公司为涉案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保安费4元/户.月、保洁费2元/户.月、垃圾外运费30元/户.年、化粪池清掏费0.3元/平方米.年、管理费2.82元/平方米.年、小修费3.54元/平方米.年、小区公用设施维修费1元/平方米.年、绿化养护费0.55元/平方米.年,税费为物业管理所收取的全部收入的5.5%。京煤集团公司为绿岛家园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吴艳彬未给付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共计4878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吴艳彬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京煤集团公司为吴艳彬提供物业服务后,吴艳彬应当交纳物业费。吴艳彬称京煤集团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问题,但不能否定京煤集团公司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事实,故吴艳彬应支付相应物业管理服务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艳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八年、二○○九年、二○一○年、二○一一年、二○一三年、二○一四年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共计四千八百七十八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吴艳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文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智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