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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邵锡昌与曹亚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锡昌,曹亚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485号原告邵锡昌。被告曹亚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负责人许威,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邵锡昌诉被告曹亚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8月19日,原告邵锡昌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童 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倪晓锋书 记 员  黄莹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