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雷武与福州捷普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雷武,男,199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福州捷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钟云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雷武与被执行人福州捷普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州捷普电子有限公司未能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雷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申请执行(2015)台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福州捷普电子有限公司同意于2015年2月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雷武工资等共计6800元,该款汇入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福州捷普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福州捷普电子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经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福州捷普电子有限公司账户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福州捷普电子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中无存款可供执行;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福州捷普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福州捷普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雷武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相关银行查询回执、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查询回执、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回执以及本院为申请人雷武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福州捷普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采取了穷尽措施,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福州捷普电子有限公司其他的财产线索和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雷武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福州捷普电子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雷武如发现被执行人福州捷普电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小榕执行员 叶大松执行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炳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