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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2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叔惠、绍兴森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森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周锦祥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叔惠,绍兴森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周锦祥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2624号原告:徐叔惠。委托代理人:丁飚。被告:绍兴森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锦琦。被告:周锦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叔惠诉被告绍兴森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周锦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叔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叔惠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金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