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2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叔惠、绍兴森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森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周锦祥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叔惠,绍兴森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周锦祥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2624号原告:徐叔惠。委托代理人:丁飚。被告:绍兴森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锦琦。被告:周锦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叔惠诉被告绍兴森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周锦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叔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叔惠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金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