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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与叶凯锋、卢敏芳、东莞市凯利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叶凯锋,卢敏芳,东莞市凯利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体育路。负责人:莫淦森,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邱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建丰,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执行人:叶凯锋,男。被执行人:卢敏芳,女。被执行人:东莞市凯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沙塘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叶国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东中法民四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叶凯锋、卢敏芳、东莞市凯利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叶凯锋、卢敏芳因案涉借款而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宜指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东中法民四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承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