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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行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马松良与义乌市社会保险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松良,义乌市社会保险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义行初字第111号原告马松良。委托代理人杨棉林、杨剑龙。被告义乌市社会保险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徐建民。出庭负责人吴志斌。委托代理人王晓娟。委托代理人王英豪。原告马松良诉被告义乌市社会保险管理处不履行行政审批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对原告的情况出具答复意见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松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马松良负担。审 判 长  樊圣军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郑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