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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陈卫强与中山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223号原告:陈卫强,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2号国土房管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07641522。法定代表人:吴伟强,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强诉被告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陈卫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院认为:陈卫强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卫强负担。审 判 长  刘彩虹人民陪审员  徐淑榆人民陪审员  陈燕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雪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