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生玉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生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字第80号罪犯李生玉,女,194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青海省湟中县人,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宁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生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生玉未提起上诉。罪犯李生玉2013年4月2日送入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青海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于2015年6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裁前公示并于2015年8月19日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李生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2次,建议对罪犯李生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青海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建议对罪犯李生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认为,罪犯李生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生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3月、2014年7月共获得监狱表扬2次。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改造单行材料、服刑人员记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生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罪犯李生玉原判罪行极其严重,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鉴于罪犯李生玉系老年罪犯,对其减刑幅度可从宽掌握。综上,李生玉的减刑幅度应确定为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生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19日至2037年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智建审 判 员 林 婷代理审判员 吴晓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冉剑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