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4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山东法与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法,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4695号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宁磊,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爱国,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培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117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岩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艺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