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1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钟明波、陈辉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明波,陈辉煌,颜秀芬,洪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1035-8号被执行人钟明波,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4016。被执行人陈辉煌,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0016。被执行人颜秀芬,女,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4128。被执行人洪建民,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241X。关于钟明波、陈辉煌、颜秀芬、洪建民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辉煌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三和支行开设有存款帐号。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以(2015)惠阳法执字第103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的上述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辉煌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三和支行55×××92帐户的存款人民币40500元为限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