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商终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梁山正源挂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梁山县昊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山县昊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梁山正源挂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商终字第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山县昊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徐集工业园区(蔡西村),法定代表人张延民,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山正源挂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东杨集村东1200米,法定代表人杨新年,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关现军,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保建,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山县昊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015)梁某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梁山县昊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山县昊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上诉人梁山县昊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延存审 判 员 孙 红代理审判员 林春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