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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孙丽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郭文忠;朱小娟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孙丽芬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郭文忠、第三人朱小娟存单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丽芬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贡恩法人民陪审员  谭文亮人民陪审员  周大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少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