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岑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陆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岑民初字第69号原告陆某。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林兴平,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以原被告已经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徐 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牟煊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