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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9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宋和与北京精图科工贸集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和,北京精图科工贸集团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90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和,男,1951年3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精图科工贸集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丽源路56号院。法定代表人邢国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均明,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和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6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和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精图科工贸集团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宋和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宝钟审 判 员  霍翠玲代理审判员  马 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