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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海(民)调确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房维胜、蒋海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房维胜,蒋海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民)调确字第50号申请人:房维胜,男,汉族,1956年1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申请人:蒋海涛,男,汉族,1964年9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房维胜与申请人蒋海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房维胜与申请人蒋海涛因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经赣榆区青口镇下口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现就申请人房维胜所受的外伤性脾破裂、中等量血腹、左侧10-11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不全性肠梗阻伤残一事,申请人蒋海涛自愿再一次性赔偿给申请人房维胜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法律规定赔偿范围内的全部赔偿费用人民币69000元整,于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房维胜。二、调解协议签字生效后,申请人房维胜与申请人蒋海涛之间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事至此了结,双方再无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房维胜与申请人蒋海涛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