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沈海兵与大丰市晖能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海兵,大丰市晖能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沈海兵。委托代理人朱飞,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丰市晖能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大丰市南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陆晖,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沈海兵与被告大丰市晖能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晖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海兵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晖能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海兵诉称,被告晖能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资金周转,于2014年1月1日向我借款5万元,于2014年2月26日向我借款50万元,约定年利率10%。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晖能公司偿还我借款55万元,并承担该借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晖能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被告晖能公司向原告沈海兵借款50万元,并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付款人:朱红东,事由:借款,收款方式:转,人民币:伍拾万元”。收据的单位盖章一栏均盖有被告晖能公司的财务专用章。被告晖能公司续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2014年2月26日,案外人蔡红向原告沈海兵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沈海兵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蔡红,2014.2.26。”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大丰市晖能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收据原件、借条原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沈海兵与被告晖能公司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晖能公司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则晖能公司可随时还款,沈海兵亦可随时要求晖能公司还款,但应给予晖能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现原告向被告索款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对由此造成的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借款偿还期限及借期利率标准,故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沈海兵诉称被告晖能公司的会计蔡红代表晖能公司向其借款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案外人蔡红系晖能公司的会计,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蔡红出具借条的行为系代表被告晖能公司的职务行为,故本院对此诉称不予采信,对要求被告晖能公司偿还该笔借款的诉请不予支持。被告晖能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责任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丰市晖能阀门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沈海兵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3320元,由被告大丰市晖能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汇款时须在附言中注明“交法院诉讼费”字样)。审 判 长 刘广曙人民陪审员 李志进人民陪审员 杨桢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玮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