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商)初字第3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玉芹与丁福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芹,丁福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门民(商)初字第3277号原告李玉芹,女,1960年8月6日出生。被告丁福信,男,1941年9月11日出生。原告李玉芹与被告丁福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成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福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芹诉称:李玉芹为秦秀兰的外甥女,2011年7月26日,秦秀兰向李玉芹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秦秀兰于2014年12月17日死亡,欠款未还。本案被告丁福信系秦秀兰之夫。故李玉芹诉至法院,要求丁福信偿还借款5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丁福信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李玉芹为秦秀兰之外甥女。2011年7月26日,秦秀兰向李玉芹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截止本案起诉之日,秦秀兰未向李玉芹还款。另查,丁福信与秦秀兰系夫妻关系,秦秀兰于2014年12月17日死亡。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存折、火化证明、销户证明、户籍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丁福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李玉芹与秦秀兰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秦秀兰出具的借条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秦秀兰向李玉芹借款5万元,李玉芹向秦秀兰交付了相应款项,秦秀兰亦有归还欠款的义务。丁福信作为秦秀兰之夫,应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秦秀兰举债负有共同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福信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李玉芹借款五万元。如果被告丁福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被告丁福信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成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解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