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崔双与被告尤建锋、安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双,尤建锋,安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744号原告崔双,女,住望都县。委托代理人韩明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建锋,男,住天津市。被告安乐,男,住保定市清苑区。本案在审理原告崔双与被告尤建锋、安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双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巧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牟海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