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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城法田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田民初字第4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3年生,住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区。被告:林某某,男,汉族,1981年生,住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经调解,夫妻双方已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于原告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减半收取受理费,因此,本案实际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辅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宝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