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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乳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涛、乳山市银金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涛,乳山市银金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乳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李涛,男,1982年1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被执行人乳山市银金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本兴,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0)乳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其应尽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乳山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乳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德海 搜索“”